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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有什么要求和程序?

2023-07-09 21:47:12      点击:

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办理程序:

    企业达到办理条件后,先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收到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受理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建审查组,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决定审查组长和成员,并在20日内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通过的,根据企业营业执照范围是否包括申请产品安排抽样检验,营业执照范围已经包括所申请产品的企业可以在现场审核通过后安排抽样,营业执照范围不包括所申请产品的企业则需要更改营业执照范围后再申请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产品合格的,予以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不予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